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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引进人才暂行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6/4/10 14:58:00   


    为不断吸引优秀人才来院工作,改善我院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术梯队建设,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增强创新能力,增强学院发展潜力,为早日建成以音乐为龙头,美术、戏剧、影视、舞蹈、传媒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四川音乐艺术大学,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的对象          
    1、知名专家学者(该学科领域内全国一流)
    2、学术带头人及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3、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
    4、中青年拔尖人才
    5、教学、科研等工作急需、紧缺的高学历、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6、客座教授(每年在我校工作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二、入选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艺术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一定的协调合作共事能力,身体健康。
    2、年龄在50岁以下的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龄在45岁以下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3、中青年拔尖人才,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
三、引进的形式
    1、办理正式入编手续
    2、合同聘用
四、有关待遇
    凡调进我院者,享受其原有的国家工资标准和院内同等人员的医疗、福利及校内津贴等待遇;从国外引进的人才,则根据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基本工资,享受校内同等人员的医疗、福利及校内津贴等待遇。同时,还分别享受以下待遇:
    (一)调入我院的知名专家、学者、省学术带头人
    1、学院提供一次性住房补贴20-50万元、一间工作室(工作室配备:电脑、打印机、电话等,钢琴专业提供斯坦威钢琴一台);
    2、协助解决配偶的工作及子女就学就业等问题。
   (二)调入我院的教授、博士
    1、学院提供一次性住房补贴15-20万元、一间工作室(工作室配备:电脑、打印机、电话等,钢琴专业提供斯坦威钢琴一台);
    2、协助解决配偶工作及子女就学就业等问题。
    (三)调入我院的省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学院提供一次性住房补贴10-15万元。
    (四)调入我院的中青年拔尖人才
    学院提供住房补贴5-10万元。
    (五)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
    1、工资标准
    根据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相应的基本工资标准,享受校内同等人员的医疗、福利及校内津贴等待遇。
    2、发给一次性购房补贴
      博士:
    发给一次性购房补贴10万-30万元。
       硕士:
    发给一次性购房补贴3万-10万元。
    (住房补贴发放细则见附件一)
    (六)教学、科研等工作急需、紧缺的专业教师
    因教学、科研等工作急需、紧缺而引(调)进的专业教师,未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按下列标准发给住房补贴:
    1、教授:每月提供住房补贴800-1000元;
    2、博士、副高职务:每月提供住房补贴600-800元;
    3、硕士、中级职务:每月提供住房补贴400元;
    4、学士、初级职务:每月提供住房补贴200元。
    在享受住房补贴期间,如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务发生变化,则按变化后相应的标准调整补贴。不管有否变化,以上补贴最多享受5年。
    (七)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引(调)进的专业技术人才来院工作实行服务期(或工作目标),学院根据服务期(或工作目标)分期支付一次性住房补贴(支付办法见签订的来院工作协议)。
 五、引进的程序
    1、审阅自荐材料
    推荐或自荐为引进人才者,应向人事处提交本人的基本材料和能证明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与学术水平的有关材料(如学历及学位证书、论著、获奖证书、近期2寸彩照等;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引进人才的材料由人事处征求有关专业教学科研单位意见初审后,报分管人事和教学的院领导研究决定是否考核。
    2、专业考核
    考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组织。专家考核组由分管人事和教学的院领导、教务处、相关教学部门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3、审批
    人事处将拟引进人才的基本材料和专业考核情况提交党委会研究。
    4、党委研究同意后,由人事处通知其进行体检。
    5、体检合格,由人事处办理调动手续(或其他手续)。
六、引进人才的管理
    1、学院对引进人才实行目标管理,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给予奖励;对完不成任务者,视情况酌情处理(见工作合同有关条款)。
    2、学院人事处代表学院与引进人才签订服务协议,一般为工作6年。在服务期内不允许流动,如果违约,每少服务一年,按下列标准缴纳违约金:省级学术带头人 6 万元/年;教授、博士5 万元/年;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副教授4 万元/年;中青年拔尖人才 3 万元/年;其他引进人才 2 万元/年。
    3、如引进人才的配偶系学院负责安置的,引进人才调离时,其配偶应随其调离,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4、如引进人才系组织需要的工作调动,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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