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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音乐学院大型精密贵重教学仪器设备 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4/2/24 11:14:26     作者:

四川音乐学院大型精密贵重教学仪器设备 管理办法(试行)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精设备”)是学校培养高层次人才、完成高水平研究的重要条件保障,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大精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我院大精设备在教学、科研和对外服务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大精设备利用率、开机率,避免重复购置和低效购置,强化设备申购的效益意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大精设备的范围 1、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超过或达到10万元的仪器设备; 3、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单价虽不满10万元,但确定为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 二、大精设备的申购与论证 1、大精设备的申购。学院大精设备的配置以院系教学整体建设规划和重点学科建设为主要依据,做到全院统筹计划、合理布局,坚决杜绝重复购置。购置前,必须填写《四川音乐学院设备申购计划执行审批表》,如属实验室建设还需填写《四川音乐学院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由所在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教学、科研、相关人员论证通过后报国资设备处。 2、大精设备论证报告的内容。大精设备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功能、技术参数、价格、购置理由、使用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安装所需的基础条件、选型的理由、预期的绩效与风险分析、使用效率以及开发共享的办法等方面。 3、大精设备论证的组织方式。单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国资设备处主持论证,单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万)贵重仪器设备,由学校主管院长主持论证。参与专家应由5人以上(含5人)的单数组成,专家原则上从其它单位聘请,申购单位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三、大精密设备的采购与验收 (一)大精设备的采购 1、大精设备的技术指标(参数)由使用单位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以及财政预算综合拟定,可行性论证方案通过以后,由国资设备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2、已审定购置的大精设备,申请单位应还必须同时考虑安装场所、管理和操作人员的配备及培训工作和必需的维护费用等,保证到货后能及时安装、调试、验收和使用。 3、新购置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应使用和安装在各院系共享的教室,以利于设备共享,提高使用率。 (二)大精设备的验收 仪器设备到货后应由使用部门及时开箱进行实物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内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测试、验收等工作,出现不能正常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况必须及时提出索赔,如果因管理或人为原因造成经济损失,将追究相关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 1、在开箱前,对外包装情况要拍照,记录外包装的情况;开箱后,要根据合同和装箱单仔细核对仪器设备型号、规格、数量以及配件和附件是否齐备。 2、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仪器设备表面出现异常现象(如损伤、锈蚀、受潮等)的要拍照,作为以后索赔、退换的依据;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和出厂指标逐项验收,要注意功能指标的稳定性,必要时要连续运转,严格考查。 3、验收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证据及书面说明材料送交国资设备处,并配合国资设备处向供应商索赔。 4、在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填写《验收报告单》,有关的原始资料,包括设备的装箱单、验收记录、备忘录、验收报告单、使用及维护指南、保修手册、保修卡等资料由使用单位归档保存,同时将验收报告、装箱单等材料的复印件送国资设备处备案。 5、验收工作应由国资设备处、监审处、计财处、使用部门共同参加。 四、大精设备的管理与使用 (一)大精设备的管理 凡列入学校大精设备范围的仪器设备,按照“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管理。无论其经费来源如何,均为全校共有,属学校统管设备,由学校统管或委托使用部门专管。 1、大精设备实行专人管理。大精设备严格执行专人管理的制度,专管人员由使用单位提名,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国资设备处批准。专管人员一经确定后,不能轻易改动,如因各部门私自变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各院系自行承担。大精设备的专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认真填写好“大精设备运行记录”,详细记载使用情况、维护保养情况等内容,并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填报“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使用情况表”。 2、大精设备的档案管理。学校必须建立完整的大精设备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申购计划、论证报告、有关批准文件(包括进口设备减免税表和海关报关文件等)、订货合同、验收报告、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操作规程、使用记录、故障事故记录等各种技术资料和文件,详细档案存放国资设备处及学校档案馆。 3、大精设备的运行经费管理。校内人员使用大精设备(本科教学除外)的运行费用和实验消耗费用应由实验单位或个人承担,对外单位服务的收费标准也应明码标价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准后执行。 4、大精设备的维护与维修。使用单位应做好大精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备用状态,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仪器设备拆改解体;出现故障,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上报国资设备处,由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不得自行拆修,大修应提出详细计划包括原材料和预算经费,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报国资设备处审核。出现重大故障时应保护好现场,以便分析故障原因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将情况上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和国资设备处。 (二)大精设备的使用 1、大精设备的操作规程。大精设备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完善相应的操作规程。主要包括包括仪器设备的技术性能、应用范围、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 2.加强大精设备技术队伍的培训和提高。大精设备管理单位应经常举办用户培训班或技术讲座,对大精设备的技术队伍进行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所有参与大精设备使用、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仪器性能和操作技能后才能允许单独或在专人协助下使用,同时必须认真做好使用、维护和维修的记录,对违反操作规程或人为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相关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对校内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使用大精设备者,原则上应提前一周向设备管理单位预约,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支持,给予方便,合理安排,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同时,如因工作需要,需将设备对外开放服务的,必须书面上报国资设备处同意后,方可对外服务。未经批准,院系或个人擅自将设备外借或提供给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开放服务的,一经查实,将追究其部门和个人责任,所带来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国资设备处将视其情节作出设备调拨、回收或暂停申购院系设备的决定。如对外开放服务所产生的效益按学院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4、国资设备处将对各部门大型设备的保管、使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使用登记手续不健全,无相关审批流程等重大管理漏洞,国资设备处将视其情节作出设备调拨、回收或暂停申购部门设备的决定。 五、大精设备的使用考核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大精设备的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开发等方面。 1. 每两年考核一次。各单位要组织落实,按要求、按时间进行自评与申报。 2. 大精设备所在院、系、处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考核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国资设备处。各单位对大精设备责任人自查填报的每台仪器设备的各项数据逐台逐项进行核实,并在此基础上提交本单位大精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总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3. 学校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组成的考核工作组,全面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4. 要加强考核的真实性,充分发挥考核的建设功能。对考核中发现使用和管理上存在严重问题以及填报数据弄虚作假、数据严重失实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 5.每台设备有效机时原则上应大于或等于教育部规定的定额机时,详情如下: 1)定额机时: 通用设备:1400小时/年 专用设备:800小时/年 机械类:800小时/年 中小型计算机:1600小时/年 2)有效机时:必要的开关机准备时间+正常使用时间 6.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数据核实无误后,根据得分确定: 优秀: 总分≥90分 良好: 75分≤总分﹤90分 合格: 60分≤总分﹤75分 不合格: 总分﹤60分 考核结果将作为学校配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其运行维修费的重要依据。考核优秀的大精设备,学校对其所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并在设备购置、维护维修经费方面予以倾斜。考核不合格的大精设备,其所在单位应及时找出原因,限期整改,学校进行复查,复查仍不合格,将根据责任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学校在两年内对该单位新申购大精设备从严审批。考核连续二次不合格的大精设备,学校将对设备予以调拨或回收。对严重失职者依情节轻重,报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校内拥有大精设备的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责任到人;建立规范的技术档案和使用管理档案,论证、使用、维护、维修等情况应有认真、及时、规范的日常记录。 六、大精设备管理的奖惩办法 1、申购单位必须对大型仪器申请购置、到货验收、安装调试等相关工作环节把好关,如果因设备验收、安装调式等工作不到位,造成设备闲置或者无法使用,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同时学校将在一定时期内限制设备经费的投入。 2、对大型设备管理、使用等工作开展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一定奖励,并在全校范围内通报表扬。 3、对仪器使用效益低、专管共用不好的单位,除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外,同时学校将收回其所管理的大精设备,重新委托管理单位和管理责任人。 七、其它事项 1、我校贵重乐器的购买,、使用和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经学校办公会通过后,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四川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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