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部设备借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3/12/30 17:28:25 作者:
一、为加强宣传部设备借用管理,支持学校各系(院)、部门宣传工作顺利开展,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使用效益,减少重复购置,防止国家财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提倡单位之间仪器设备相互借用,凡因工作需要,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以向我部提出设备借用要求。我部在不影响本部门工作的前提下,积极给予支持。
三、借用仪器设备时,我部工作人员凭借用部门出具的借条办理,并在《党委宣传部设备借用登记表》上登记,详细记录借出设备主机及附件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信息。
四、借用设备借条内容应注明借用设备部门、所需设备、借用事由、使用与归还时间,并由借用部门领导签字盖章。
五、设备借出前,借用双方当事人应对借用设备进行认真检查,确定技术完好状况。用完归还时,应作同样的检查,并由归还人亲自签字注销。
六、借用设备若有损坏、丢失,按<<四川音乐学院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办理。
宣传部
2013年12月27日